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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08 10:31:20 【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出,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出,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陈竺副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对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就专利审判工作,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权难。具体包括:时间长,专利侵权诉讼中确权程序复杂,举证难,侵权举证难度大,成本高等。二是救济不力。具体包括:赔偿低,判决赔偿额往往无法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判决执行不到位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专利法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执行落实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应当从根本上推动相关立法和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期限是相对较短的。造成报告反映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间长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制程序架构。被告为拖延侵权纠纷的处理,往往会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曾明确要求,不必一律采取诉讼中止,但实践中法院为确保裁判结果无误,在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况下多倾向于中止诉讼,造成客观上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此外,报告反映的确权程序复杂问题,则主要是因为确权程序包括无效行政程序和一、二审诉讼程序,程序较为繁琐;同时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量和工作量大,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有待增加;加之授权确权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来审理,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决定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部分纠纷循环往复,时间延长,影响侵权诉讼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专利侵权审理纠纷程序。认真研究分析二元制程序的优缺点及其运行状况,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研究由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同时审理专利权效力纠纷的可能性。针对当前管辖侵权诉讼的法院分布广、数量多,上诉审法院不统一,无法确保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可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缩短审理时间,统一裁判标准。

  二是改革专利无效制度。建议在修改专利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时,改革专利无效制度,减少确权程序,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地位,减少诉讼审级;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专利无效诉讼规定为民事诉讼模式;赋予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的法院司法变更权,无需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以避免循环诉讼。

  三是进一步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深化司法改革,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员额,使审判力量与工作量相适应。健全和落实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知识产权法院能够高效快速审结专利无效行政案件,避免此类案件影响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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